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4〕105号)
永顺县顺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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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永顺县灵溪镇城南社区不二门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11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通过调阅你公司尾气污染物检测监控影像资料发现:你公司2024年9月30日对车牌为湘XXXXXX及2024年10月8日对车牌为湘XXXXXX的机动车进行检测时,检测过程中取样管未按标准要求插入尾气管40厘米,导致检测数据失真,仍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报告单。
以上事实有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4〕10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我局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也未收到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同意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相关裁量标准,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元整(48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XXXXXXXXXXXXXXX
户 名: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账 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