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4〕95号)
吉首市锦欣屠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C3MGLN7W
地址:吉首市五里牌社区桐木檀
法定代表人:张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接省生态环境厅交办,2024年9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位于吉首市五里牌社区桐木檀的吉首市家禽定点屠宰综合服务市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水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设备自2024年9月2日至14日COD无数据上传;2024年9月15日至22日COD、氨氮无数据上传。
以上事实有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2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2024〕9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经查:你公司聘请了专业运维公司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维护,在线监控设备已于10月底恢复运行。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5日,进行了现场复查,其水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数据正常。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 名:*********************
账 号:*******************
- 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依据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