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4〕9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30 16:32:06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万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献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TA92298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伊莱克斯大道20号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A2栋501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交办资料,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9日对位于龙山县苗儿滩镇的项目建设方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22年7月为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生态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表1.5-6管控单元符合性分析不符合项目特点;2.生态环境评价范围确定为500 m与保护目标表中200 m不一致,水环境保护目标遗漏酉水;3.地表水评价范围有误(P35,建排污口上游500 m至下游2.5 Km范围)因小溪流量较小且本项目排污量较大,评价范围应至少延伸到酉水河,或下游,核实下游1.2 Km汇流断面距离(报告中出现了1.2 Km和1680米);4.水帘除臭废水COD、氨氮浓度存疑(P70页,COD280毫升/升,氨氮570毫升/升),遗漏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5.地下水监测遗漏碳酸氢根离子,项目土壤检测设置了3个监测点位,而表5.2-7统计数据只给出了两组数据统计结果;6.6.2-7、6.2-8、6.2-9、6.2-10大气预测结果统计表估算结果有误(氨下风向134-350米距离,落地浓度一样,占标率却不一样,下风向氨、硫化氢落地浓度为0的时候,占标率有缺失,明显错误)。

经调查,湖南万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环评报告书编制工程师李某于2022年12月1日与湖南万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务关系,现已不是该公司员工;建设方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只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未参与你单位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审核。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湖南万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人:龚某;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湖南省环评文件复核专家汇总意见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25日;提供人: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湖南万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生态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

3.证据名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复印件1份、离职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人:龚某;证明内容:报告编制人员是湖南万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工程师李某,该工程师于2022年12月1日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3张、龚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1日;提供人: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湖南万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生态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谭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作出时间:2024年12月9日;提供人: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湖南万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龙山某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生态养殖项目环评报告书存在质量问题,建设方某发展有限公司未参与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审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2024〕1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的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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