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提供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
办案单位及人员: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 吴*、邓**
当 事 人:王某某
案例类型:刑事移送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7日,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凤凰县森林公安局和落潮井镇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组根据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凤凰县**化工厂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线索,对该化工厂开展联合突击检查,发现该化工厂主要进行辰砂(HgS)加工,厂内多处堆放有疑似危险废物的废渣,部分区域废水流入外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对废渣和外流废水进行采样,结果显示废水中总汞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86.2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于2023年9月19日启动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起,王某某向朋友郑某某借用凤凰县**化工厂场地开展加工作业,在明知自己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购买含汞、铅废渣,在该企业露天灶台进行加工后装袋贮存,因未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造成加工灶台、沉淀池废水及上述废渣浸泡的雨水、生活废水汇聚后最终流入厂外居民生活区及部分农田。执法人员现场共查获王某某购入收集的废渣17.014吨,采样结果显示:废渣中总铅超出浸出毒性标准37.6倍,总汞超出浸出毒性标准50.4倍,经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废渣进行危险废物鉴定,认定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091-003-29)。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王某长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
2023年10月26日,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凤凰县森林公安局。凤凰县森林公安局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侦查,在生态环境部门配合下,公安机关查出王某某数次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重庆市秀山县等地非法购买、收集含铅、汞的废渣,经过加工后作为提炼水银等产品的原材料择时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2023年11月28日凤凰县森林公安局委托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新晃**环保有限公司对相关涉案废物进行了安全处置。2024年9月23日凤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1、危废非法处置案件往往人员关系复杂、违法行为隐蔽、涉及区域广大,取证机会稍纵即逝,单独一个部门办理往往会在错综复杂的案情中错失最佳固定证据的机会,本案中凤凰县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危废鉴别、寻根溯源、收集证据、摸排情况等方面形成了合力,为突破案件中的难点、重点提供了有力保障。
2、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时刻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警惕意识,熟悉监管区域的基本情况,不放过任何一个小苗头、小线索。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未知废渣线索后,即未视若无睹,也未打草惊蛇,而是带回问题后,结合当地存在炼汞的行业特点,科学分析研判,周密部署安排,小心采样取证,经过深入执着的调查最终揭开了非法加工危废牟利的违法犯罪真相,使违法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