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4〕149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古丈县新世纪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433126599429689Y
地址/住址: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仁溪湾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通过湘西州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调阅机动车检测资料发现,2024年10月14、15日,你公司对湘UC333H、湘UR9660、湘U1GJ66这三台车开展检测时,采样探头未插入40CM,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技术规范要求,但分别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通过查阅你公司检测站车辆检测档案发现,2024年7月11日,有湘UEG075、湘UJG11学、湘UCS532、湘U6GT6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环境参数: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数值与实际不符,但分别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8日;提供人:刘恋;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3份;作出时间:《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作出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刘恋》作出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彭某某》、《调查询问笔录-向某某》作出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未按照机动车检验技术要求对湘UC333H、湘UR9660、湘U1GJ66、湘UEG075、湘UJG11学、湘UCS532、湘U6GT67等7台车辆进行检验且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3.证据名称:车辆湘UC333H、湘UR9660、湘U1GJ66车检视频;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在对上述3台车辆进行检测时,采样探头未插入40CM。
4.证据名称:车辆湘UC333H、湘UR9660、湘U1GJ66、湘UEG075、湘UJG11学、湘UCS532、湘U6GT6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8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对车辆湘UC333H、湘UR9660、湘U1GJ66、湘UEG075、湘UJG11学、湘UCS532、湘U6GT67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机动车检验技术要求规范检测,并立即召回湘UC333H、湘UR9660、湘U1GJ66、湘UEG075、湘UJG11学、湘UCS532、湘U6GT67上述7台车辆进行重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