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4〕14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06 10:00:00 字体大小:

湘西自治州泰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MA4QEF6F6U

地  址:吉首市峒河办事处肖家坪工业园区下寨1号   

法定代表人:向  昱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湘西自治州泰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对该公司尾气污染物检测监控的影像资料进行调阅,通过回放视频记录发现:2024年9月9日13时38分该公司检测人员在对车牌号湘UJ9812机动车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取样管未按标准要求插入尾气管40厘米,导致检测数据失真,但是仍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报告单(报告编号:433101082409091303440746),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B.5.2.3.1等标准对机动车排气系统进行排气检测,据实出具检测报告。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B.5.2.3.1 取样探头的长度应保证能插入汽车排气管中 400 mm 以上。如果车辆排气系统自身设计导致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小于 400 mm,应使用延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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