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4]9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06 09:00:00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龙山县龙凤造纸厂

经营者:杨同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30MA4LFNNM42

地址: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红星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省交叉执法组于2024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8月25日、28日和9月3日正常生产,先后排放废水10.57m38.344m37.919m3,且在线监控显示COD为0mg/L。你单位未能提供2024年9月1日之前的在线监控设备运维记录。经查,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委托书、杨同友、张某和谷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13日;提供人:张某;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4年9月13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8月25日、28日和9月3日正常生产,先后排放废水10.57m38.344m37.919m3,且在线监控显示COD为0mg/L。2024年9月1日之前你单位未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对水质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维护。

3.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13日;提供人:张某;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是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4〕9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裁量标准,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湘西自治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4*****************3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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