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4〕14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9 15:44:06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龙山县民安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

法定代表人:黄炳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307947162025

地址:龙山县民安镇接官街42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中:1.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3I1GK64593720853)是已公开曝光的作弊码,涉及湘UB6859、湘UA8502、湘UG9812、湘BP323、湘UR8092、湘UE8218、湘UF8079、湘UW6139、鄂QB3H16、鄂QR5G27等10台车辆;2.湘U61768、鄂QD2079等2台车辆检验时冒黑烟,且车辆鄂QD2079进行尾气检测时取样管未按机动车检验技术要求插入尾气管中40厘米,但是以上12台车辆均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黄某某、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人:黄某某;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各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4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未按机动车检验技术要求对车辆湘UB6859、湘UA8502、湘UG9812、湘BP323、湘UR8092、湘UE8218、湘UF8079、湘UW6139、鄂QB3H16、鄂QR5G27、湘U61768、鄂QD2079进行检验且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3.证据名称:车辆湘UB6859、湘UA8502、湘UG9812、湘BP323、湘UR8092、湘UE8218、湘UF8079、湘UW6139、鄂QB3H16、鄂QR5G27、湘U61768、鄂QD2079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人:黄某某;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未按机动车检验技术要求对车辆湘UB6859、湘UA8502、湘UG9812、湘BP323、湘UR8092、湘UE8218、湘UF8079、湘UW6139、鄂QB3H16、鄂QR5G27、湘U61768、鄂QD2079进行检验且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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