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字[2024]13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11 09:00:00 字体大小: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2024]132号

湖南湘晶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60835566012

  址:古丈县古阳镇三道河

法定代表人:齐晶

2024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省人大常委会大气防治现场执法反馈问题后督察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暂存间“三防”措施中的防渗漏措施未完善,废油桶上的废物标示牌设置不规范,废物名称、废物类别、主要成分标识有误。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危险废物暂存间整改任务,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的环境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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