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4]90号)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湘西自治州路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MA4M08A34P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洗洛镇洗洛村五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大气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我局聘请第三方有资质公司(湖南蔚来检测技术公司)对你单位在用的环保牌X-JUH00259型号ZL928Z铲车尾气现场检测,检测依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检测数据(m-1)为3.94、4.05、4.13,平均值为4.04,检测结果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Ⅱ类标准限值0.8m-1。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5日;提供单位:湘西自治州路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5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8份、《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5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使用的环保牌X-JUH00259型号ZL928Z铲车尾气排放超过标准限值。
3.证据名称:《检测报告》1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5日;作出单位: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环保牌X-JUH00259型号ZL928Z铲车尾气烟度检测结果平均值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Ⅱ类标准限值0.8m-1。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4〕9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量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湘西自治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3001510073050002263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