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1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事业单位持续改善环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信息归集、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公开、环保信用修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信息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监管,并推动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依法实施监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信息,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在行政管理、履行职责或公共服务中产生或获取的、被纳入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反映企事业单位遵守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义务或责任情况的客观资料或数据。企事业单位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信息,视为该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信息。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信息实行“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记录、管理。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定期发布与动态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督促企事业单位改进环保信用。
第五条 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
(一)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和简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二)重点辐射工作单位,包括从事生产、销售、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三)在我省开展环境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含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检测和第三方治理机构;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参加环保信用评价。
第六条 全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厅)的统一组织下,实行分级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建设全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申领企事业单位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需要开展环保信用评价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州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湖南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公开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记分情况和发布年度评价结果;指导市州开展市州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实施市州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公开市州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记分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配合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开展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二、评价标准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2分。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信息产生后,依据《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动态计分,生成相应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环保信用等级由各评价标准分值累计确定,各参评企事业单位的初始环保信用分值为9分。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年度结果发布周期为一年,企事业单位年度内产生的环保信用信息其分值计入当年环保信用评价结果。
国家有专项评价标准的,从其规定计分后按比例纳入本办法核算。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根据环保信用分值高低分为环保诚信单位(以绿牌表示)、环保合格单位(以蓝牌表示)、环保风险单位(以黄牌表示)、环保不良单位(以红牌表示)、环保黑名单单位(以黑牌表示)五个等级。
环保诚信单位:环保信用分值11-12分;
环保合格单位:环保信用分值7—10分;
环保风险单位:环保信用分值4—6分;
环保不良单位:环保信用分值1—3分;
环保黑名单单位:环保信用分值小于或等于0分;连续3年被评为环保不良的单位。
三、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发布一次,每年上半年完成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上年度的环保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信息填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的填报。参评企事业单位应上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环保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环保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录入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按计分标准生成相应的分值。其他各级省级机关、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信息,经核实后可作为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的依据。
(二)拟定等级。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根据企事业单位系统生成的分值拟定环保信用等级。
(三)等级公示。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公示环保信用评价拟定结果,征求企事业单位及公众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复核审定。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会同市州生态环境局对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对拟定等级进行复核后,确定评定结果。
(五)统一公布。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通过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对外公布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查询、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环保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环保信用修复是指企事业单位为改善其环保信用,在纠正其相关违法行为且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提出申请,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核实确认后,修改其关联的环保信用信息,调整环保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可在主动实施有效整改后,向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资料或证据。其中,对扣3分以下(含3分)的环保信用信息,可即时修复;对扣4-6分的环保信用信息,可在2个月后申请修复;对扣7-11分的环保信用信息,可在3个月后申请修复;对扣12分的环保信用信息,可在12个月后申请修复。
第十四条 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在收到环保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环保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及相关资料或证据予以核实,并征求市州生态环境局意见后,对符合修复条件的,予以修复。对不符合修复条件的,不予修复,并告知理由。
五、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环保诚信(以绿牌表示)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
(一)积极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支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支持安排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优先获得相关环保荣誉称号。
(三)对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予以积极支持等提供便利服务。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六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环保风险(黄牌)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一)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大污染源环境执法检查频次。
(二)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取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十七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环保不良(红牌)的企事业单位,除采取以上黄牌惩戒性措施以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停产整改,未完成整改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暂停审批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
(二)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第十八条 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环保黑名单(黑牌)的企事业单位,除采取以上红牌惩戒性措施以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
(一)暂缓受理和审批该企事业单位除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他环境行政许可。
(二)联合资质管理、认证认可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采取相应惩处措施。
(三)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事业单位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资质评定和表扬奖励等方面的应用。
第二十条 对不遵守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州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及修复程序,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 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2.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环保
信用承诺书
附件1
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值(分) |
1. |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命令情况 |
警告 |
-1 |
2. |
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 |
-1 | |
3. |
罚款 |
-3 | |
4. |
责令停止建设的 |
-6 | |
5. |
责令恢复原状的 |
-9 | |
6. |
责令限制生产 |
-3 | |
7. |
责令停产整治的 |
-6 | |
8. |
责令停业关闭的 |
-9 | |
9. |
实施查封、扣押的 |
-3 |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
-6 | |
11. |
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
-6 | |
12. |
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
-12 | |
13. |
有环境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拘留的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 |
-9 | |
14. |
因环境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 |
-12 | |
15. |
阻挠拒绝环境执法检查和环境监测行为 |
-12 | |
16.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 |
被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约谈 |
-6 |
17. |
被省政府挂牌督办、约谈 |
-6 | |
18. |
被省生态环境厅挂牌督办、约谈 |
-3 | |
19. |
被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约谈 |
-2 | |
20. |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 |
执法监测数据超标 |
-2 |
21. |
废物(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 |
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
-2 |
22. |
危废经营、产生单位未依法申报登记,规范化考核连续二年未达标的 |
-6 | |
23. |
违法排污情况
|
存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或擅自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
-12 |
24. |
在自动监控装置和污染物治理设施上弄虚作假的 |
-12 | |
25. |
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
-9 | |
26. |
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
-3 |
27. |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6 | |
28. |
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因环境污染引发重大或特大群体性事件的。 |
-12 | |
29. |
环保审批和排污许可执行情况 |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保“三同时”制度。 |
-3 |
30. |
未按规定持有《排污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 |
-6 | |
31. |
排污许可执行中未提交执行报告、未按要求进行管理台账记录或者未按要求进行延续、变更 |
-2 | |
32. |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
-2 | |
33. |
应购而未购排污权的 |
-3 | |
34. |
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与执行情况 |
未按规定进行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2 |
35. |
未按规定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
-2 | |
36. |
未开展自行监测 |
-4 | |
37. |
自行监测开展不规范(含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设备不正常运行) |
-2 | |
38. |
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
-12 | |
39. |
其他 |
其他情节比较轻微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
-1 |
40. |
企事业单位未填报基本信息或者未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 |
-1 | |
41. |
未依法获得资质认定、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失效、超认定业务范围出具监测数据、报告 |
-6 | |
42. |
服务机构帮助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
-12 | |
43. |
整改期间擅自出具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
-9 | |
44. |
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维护机构故意不正常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擅自修改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漏排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
-12 | |
45. |
加分项 |
获得市州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表扬 |
+1 |
46. |
连续2年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 |
+1 | |
47. |
按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或获得污染减排类环保税减免 |
+1 | |
48. |
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限生态环境服务机构) |
+1 | |
说明: 一、初始分值为9分,满分12分。 二、在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及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录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 三、企事业单位同时出现两种及两种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记分,累积计算。 四、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不同项时不累计扣分,按照记分最高的项进行记分。 |
附件2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环保信用承诺书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本人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承担法律责任。
二、依法申请办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保证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三、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按规定落实排污许可证各项管理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特此承诺,同意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承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