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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高频执法事项)

  • 2024年04月18日 10时56分
  • 来源: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处罚情形

首违不罚(轻罚)情形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种类:罚款,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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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2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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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3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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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4

对排污单位未申请或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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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5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建设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初次违法、经责令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2.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按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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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6

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罚款、限制从业、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从业。

1.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受委托编制的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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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7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责令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自行停止生产和使用,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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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8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初次违法,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2.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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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9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水污染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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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10

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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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11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第七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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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12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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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13

对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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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14

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初次违法,当场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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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15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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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16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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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17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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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18

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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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19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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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20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罚款,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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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21

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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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22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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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23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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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24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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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25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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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26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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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27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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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28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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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29

对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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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30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款

处罚种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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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31

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处罚种类: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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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32

对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每次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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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33

对按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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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34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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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35

辐射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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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执法事项

36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排污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37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3.《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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