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单位: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案单位:湘西自治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陈**、杨**
当事人:凤凰县民族中医院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在凤凰县民族中医院进行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院不能出示放射科CT室GEoptim CT520型CT机2020年年度设备状态及该CT机房放射防护检测报告。经询问该院放射科主任,该院联系过湘西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湘西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能确定检测行程的情况下也未联系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导致该院放射科CT室GEoptim CT520型CT机的设备状态及该CT机房的放射防护超过1年未进行检测。
2、检查发现该院第一季度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报告中有15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而该院2021年仅放射科9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院骨伤科6名放射工作人员最近一次接受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间是2018年12月10日,因科室间通知衔接问题,导致骨伤科6名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2年期限。
案件处理结果:该院未按规定对GEoptim CT520型CT机的设备状态及该CT机房的放射防护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第6.2.2的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不得超过2年。该院未按规定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十七节第三条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基于该院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两项行为,且这两项行为可能对放射工作人员造成潜在职业病危害,办案人员给予该院警告,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典型意义:1、医疗机构每台放射诊疗设备和每个放射诊疗机房都要定期检测,避免遗漏,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辐射安全的重要措施;2、要把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以及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花名册等资料结合检查,保证每名放射工作人员都能定期享受到职业健康监护,保障其职业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