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
办案单位及人员: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 张卫华、杨嘉
当 事 人:湘西自治州宏利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9日,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执法人员对湘西自治州宏利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骨料机制砂项目产品(水洗机砂)生产线进行了检查。该公司位于泸溪县武溪镇城南社区工业园区,总占地面积5101平方米,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外,周边无单位及居民居住。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60万吨机制骨料机制砂石生产线(建设生产车间、原料堆场、成品堆场)、辅助生活设施,以及配套环保设施。该项目于2021年12月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州环评(泸溪)【2021】17号)。检查时该公司60万吨骨料机制砂石项目正在进行生产,发现该公司项目产品(水洗机砂)堆场未遮盖,防扬散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
经查,湘西自治州宏利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责任人是龙宇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以下处罚:1、我局于2022年6月8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2年6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
典型意义:
在日常监管中,生态环境部门把涉重涉危等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无可厚非,往往忽视像该案中制砂项目等一般企业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该案中,宏利源公司水洗机制砂(产品)未按环评要求搭建钢架棚且堆放比较高,防扬措施不到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作为生态环境部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严格了环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