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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

  • 2015年08月06日 10时17分
  • 来源: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5]1242号

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变更审批权限的请示》(皖环〔20155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7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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