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二、责任人
污染防治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
3、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
5、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经资源[2005]278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09]36号);
7、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
四、适应范围
1、重点审核企业范围: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2、重点审核企业的确定:
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选名单,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审核后,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五、工作流程
注:“XX个月”指重点企业审核名单公布后XX个月。
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开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名单公布后12个月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在24个月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六、评估验收条件及材料
1、申请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完成审核程序,并已提交符合要求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建立了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3)开展了全员清洁生产培训;
4)制定了内部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5)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实施,中/高费方案至少有1个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
6)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7)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2、申请评估的企业必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一份(含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三份;
3)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评估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评估申请(企业需在上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评估申请)。省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针对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省厅,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概况;审核过程及主要做法;通过审核产生的各类方案数以及已实施的方案数;企业投入以及产生环境效益(节能减排数据)、经济效益以及其他方面的成效;是否通过本轮审核的结论。
3、申请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2)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4、申请验收的企业必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出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书面申请;
2)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3)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
4)省厅组织专家进行资料查询及现场考察,查验、对比企业相关历史统计报表(企业台账、物料使用、能源消耗等基本生产信息)等,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验证,提出最终验收意见。
七、监督检查
1、对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重点企业,由省级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整改的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并依法进行处罚;
2、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全国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及评估、验收的相关机构进行抽查,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