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环保局、湘西经开区环保局、各水泥生产企业:
现将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水泥工业氮氧化物排放执行400mg/m3排放限值的通知》(湘环函[2014]1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水泥行业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对现有的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提前一年执行GB4915-2013排放标准,即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400mg/m3的排放限值。
请县市环保局、湘西经开区环保局将文件送达相关水泥企业。
附件: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水泥工业氮氧化物排放执行400mg/m3排放限值的通知
湘西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