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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2012年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2012年09月05日 14时05分
  • 来源:法制宣传处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湘环发〔2012〕40号

  关于深入开展2012年度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去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提出的“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和今年元月6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提出的“加快发展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精神,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方案》(国发[2011]26号)、《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2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是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环保工作政策创新,用市场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重大举措之一。实践证明,通过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污染企业环境风险分担机制,加强了企业的环境管理,提高了企业抗环境污染风险能力,减轻了地方财政负担,保障了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了环境污染事故并且维护了社会稳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义重大。各地要克服厌烦情绪和畏难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引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确保本地区高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实现应保尽保,推动环境责任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要切实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

  省厅成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法宣处、污防处、环评处、自然生态处、辐射处、总量处、环境监察总队、固废站、辐射站的处(总队、站)长组成,日常工作由法制宣传处牵头,各处室配合。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领导小组,务必形成工作合力,大力推进本地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省厅已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市州环保局长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各市州也要加强对所属县区环保局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所辖企业的宣传和引导,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任务层层分解,强化考核,狠抓落实。

  三、2012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目标

  2012年环保部确定在我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全省环境责任保险工作要进一步向前迈进,以改革创新的姿态,大胆开展实践,积极探索新政策新举措,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1、扩大投保范围。今年投保企业数量不低于2400家。具体范围包括:

  (1)全省范围内的涉及重金属企业必须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重金属污染企业必须在2012年9月底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2)鼓励其他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各地要引导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涉危险废物企业、二恶英排放企业、石化、化工、制药、造纸等高环境污染风险及其他高风险企业,以及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确定的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重点企业主动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各市州应采取有效措施,协助保险公司在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辖区内投保企业数量(投保企业目标数量见附件)。

  2、巩固工作成果。各市州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和保险行业协会的密切合作,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做好对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工作,并保证2012年前已投保企业应当全部续保。同时,在实践中应不断总结有益经验,研究处理好保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改进的方向,加强信息沟通。

  3、鼓励探索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35号)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要求,环保部已确定我省今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各市州环保局应积极支持该项工作,按照环保部的要求,结合日常工作,制定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保障性措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企业上市环保核查、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污染治理资金安排等环境管理的前置条件,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和日常环境管理手段有效结合,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深入开展。

  4、加大宣传力度。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配合保险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宣传,提高企业及公众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认知度,提高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5、明确奖惩措施。各市州环保局应在每月末向省厅报送工作进度,省厅将定期对各市州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通报工作进度,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各市州环保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计分事项。对工作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对试点工作不够重视、执行力度较差、进展缓慢的市州环保部门,将采取通报批评并扣分。

  四、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防灾防损体系

  为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按照环保部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拟引进中介机构,从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防灾防损资金,统筹用于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新品种的开发、专业队伍培训、宣传、隐患排查、损害评估、聘请专家队伍等工作。有关管理办法由省厅会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制定后发布实施。

  五、搭建责任保险与环保联动的信息平台建设

  为确保省、市、县各级环保管理部门信息的畅通,实现自动化办公,省厅负责筹建保险电子商务与环保电子政务结合的信息平台。

  附件:2012年各市州投(续)保企业目标数量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试点工作  环境  责任保险△  通知

  

  • 作者:段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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