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吉首分局
办案单位及人员:州生态环境局吉首分局 蒋爱明、米仁孝
当 事 人:吉首市鸿达纸业有限公司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吉首市鸿达纸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生产废水COD在线分析仪未启用,数采仪PH数据与PH计数据不一致;2、生产废水在线监控设备药剂过期;3、生产废水在线监控运维台账记录不完善。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照相、录像,制作了现场文书,并对该公司负责人周建筑、办公室人员龙文颂、车间副主任汤有淙进行了询问调查。
最终查明,2022年2月9日因雷击造成吉首市鸿达纸业有限公司生产废水COD在线分析仪损坏,PH数据异常;同年2月28日该公司聘请“中润”公司(有资质的在线监控运维公司)原技术人员高某对生产废水COD在线分析仪和PH计进行维修检查,检查结果为PH计程序故障、COD在线分析仪主机模板损坏,无法修复;3月12日吉首市鸿达纸业有限公司向州生态环境局提交了《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报告》,报告了PH异常,设备正在维护检修的事项;3月13日该公司委托高某向自动监测设备厂家联系了购买配件的事项。目前,该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已恢复使用。
案件处理结果:
经查,吉首市鸿达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任主体是吉首市鸿达纸业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1、我局于2022年4月7日对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修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2、对吉首市鸿达纸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00)元整。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本案中,吉首市鸿达纸业有限公司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上报,及时修复,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