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
办案单位及人员: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 张卫华、杨嘉
当 事 人:泸溪县金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0日,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执法人员对泸溪县金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解锰生产线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电解锰生产。经调查,泸溪县金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泸溪县武溪镇七里湾,该公司4万吨/年电解锰生产线项目于2012年6月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湘环评[2012]157号),2018年4月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了对该公司电解锰生产线1万吨/年阶段性验收(湘环评验[2018]11号)。验收后,因多方面原因该公司1万吨/年电解锰生产线长期处于停产状况, 2022年1月泸溪县金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原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已过期,在尚未取得新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了电解锰生产,现场检查时,企业生产产生的废水经过收集及处理后主要用于回收利用,化合车间产生的酸雾吸收塔正常运行,生产产生的电解锰压滤渣部分由泸溪县鸿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运送至保靖洞口锰渣库进行填埋,部分运送至湘潭湖南先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案件处理结果:
经查,泸溪县金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主要责任人是刘三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起施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于2018年11月起施行,暂未对该项处罚划分裁量基准。因此,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以下处罚:1、我局于2022年1月23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2年1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案例中能准确认定“排放污染物”,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金泉公司电解锰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废气采样需企业生产且所需时间较长,任由企业继续生产排污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但企业产生的废渣外运至渣库进行处置可视为排放污染物,因此该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准确找到了“排放污染物”。本案例中企业对持证排污理解不透,总认为在无证情况下可以“调试”生产设备,因此尚需加大对企业的指导帮扶,常态化宣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更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后督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