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07 15:30:52 字体大小:

为规范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提升产业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2020年12月31日我省印发了《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湘环函〔2020〕195号),率先将产业园区纳入了环保信用评价范围。湖南省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依据《管理办法》开展了2020年度和2021年度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对全省144家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在环境准入管理、环境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监管能力、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综合治理五个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了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引起广泛关注。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的规定,《管理办法》属于试行阶段,有效期为2年,2022年底失效,亟需修订。因此,在全面总结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目的

通过《湘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推动产业园区落实属地生态环境管理责任、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高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评价标准、评价工作程序、环保信用修复、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部分十八条。明确了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的目的、依据、范围、定义、原则、组织实施单位和评价结果运用范围;规范了评价工作流程和环保信用修复程序;完善了评价标准。

(一)正文条款变动情况

与修订前相比,《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正文部分新增五条内容,修订七条内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增加环保信用修复内容。为督促产业园区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主动改进环保行为,切实发挥“以评促改”的作用。增加了“定期发布与动态修复相结合”的原则、产业园区环保信用修复的定义、要求和程序等相关内容(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是增加评价标准适时调整内容。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对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评价标准可根据最新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及时调整(第九条)。

三是调整年度评价开展时间。为保障评价结果与五好园区之绿色园区评价有效衔接,将园区提交自查总结报告的时间由“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总结报告”调整为“每年12月5日前提交上年度12月份至本年度11月底期间的环保信用评价自查报告”(第十条)。

四是进一步加强奖惩力度。对连续两年被评为环保诚信的园区予以加分奖励。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推送单位及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的范围(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五是其他方面调整。办法制定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依据(第一条);对环保诚信园区、环保合格园区以及环保风险园区对应的分值范围表述进行了微调(第八条);删除惩戒措施中的“产业园区列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管对象”(第十六条);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施行时间予以明确(第十八条)。

(二)评价标准变动情况

《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附件《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标准》,修订后标准为24项。其中包含20个扣分项,3个加分项,1个一票否决项。原评价标准中有4项标准已删除,2项标准无变化,6项标准微调,13项同类型标准合并调整为6项,新增标准10项。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一是删除“未建成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和“未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等操作性不强的指标。

二是整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以及风险防控等同类型指标,确保体系标准更清晰。

三是根据新的环保政策要求,结合我省产业园区实际情况,增设“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园区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要求;增设舆情与投诉相关评价标准,注重产业园区负面影响考核;增设一票否决项,对于存在突出环境问题、造成生态环境负面影响较大的园区,直接被评为风险园区;增设“连续两年被评为环保诚信的园区”作为加分项;增设“绿色发展”指标,引导产业园区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治理,鼓励产业园区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绿色园区和节能环保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建设“绿岛”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能力创新。

三、《管理办法》保障措施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并公布结果,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配合,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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