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政策解读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布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3 10:00:00 字体大小:

2020年,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加强现场执法为抓手,聚焦环境执法主业,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管理秩序,对偷排偷放、群众反映强烈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查处,全年共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53件,罚款人民币共计432.05万元,其中查封扣押1件,移送公安案件6件。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现将2020年我州查处的4起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花垣县太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刑事移送案

2020年7月,生态环保部门收到国家审计署关于太丰公司危险废物转移量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接收量有较大出入的情况通报。2020年7月11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花垣县太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2001年至2019年12月期间,酸浸渣(危险废物)产生总量与转移量和暂存量不符,有部分酸浸渣去向不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公司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16日将该案件向湘西州公安局进行刑事移送。

二、保靖县锌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刑事移送案

2020年3月11日,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保靖县锌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厂区内道路进行冲洗作业中,因初期雨水收集池废水回抽泵故障,导致池内冲洗水溢出,从雨水排放沟流入花垣河狮子桥坝下河段,经采样监测:冲洗水(雨水沟)总锌、总镉分别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2标准值十倍和三倍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三)及第(四)项,该公司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5月19日将该案件向湘西州公安局进行刑事移送。

三、保靖县西部矿业保靖锌锰冶炼有限公司刑事移送案

2020年8月28日,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保靖分局执法人员对西部矿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锰渣库渗漏液收集池坝下有渗漏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入花垣河。经采样监测:锰渣库坝下渗漏水锰指标浓度为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10倍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该公司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21日将该案件向湘西州公安局进行刑事移送。

四、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刑事移送案

2020年8月,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收到上级部门关于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评造假问题的交办线索。2020年8月28日,凤凰分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大润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发现由其编制的凤凰县立强水泥制品厂报告表、凤凰县顺通水泥制品厂环评报告表噪声监测结果、厂区平面布置、污染物产生预计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与凤凰县格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0块标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相关内容雷同,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第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九条的规定,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7日将该案件向湘西州公安局进行刑事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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