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案释法

“利剑”行动‖永顺县某建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6:16 字体大小:

一、案情介绍

  

2023329日,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对该县某建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页岩烧结砖生产过程中喷淋脱硫除尘器水泵损坏经查,该公司安环管理负责人罗某在对喷淋脱硫除尘器检查时,发现两台除尘器水泵损坏,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罗某未及时向公司报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导致未经处理的污染物向外环境排放。

  

二、案件处理结果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2万元,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412日,永顺分局将该案件移交县公安局。423日,永顺县公安局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安环管理负责人罗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三、典型意义

  

该案暴露出该公司在日常管理中环保意识淡薄,内部管理制度不到位问题,虽已配套建设相应环保设施,但未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产污单位,企业应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治污措施,确保设施治污效果。本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停产整治的同时,将安环管理负责人罗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既体现了环境行政处罚的行政制裁性,又彰显了《环保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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