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泸溪县鑫兴冶化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9 16:04:10 字体大小:

州环水〔2024〕3号

泸溪县鑫兴冶化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及《泸溪县鑫兴冶化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泸溪县鑫兴冶化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类型为新建,位于泸溪县浦市镇岩门溪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0°6′17.16″,北纬28°6′12.00″,排污口分类分类为矿山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明渠。

二、泸溪县鑫兴冶化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建成后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249m3/d,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主要污染物入河量COD不超过4.54t/a,氨氮不超过0.36t/a,砷不超过0.023t/a,总磷不超过0.045t/a。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标准确保稳定持续达标排放。强化事故环境风险管理,制定完善并落实事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伴生、次生污染。配合当地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相关河道和区域的有关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在入河排污口处设立标志牌,在该排污口入河前设置便于监测监管的明渠段或采样井,按规定对退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

四、入河排污口设施建设涉及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应按照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入河排污口位置、处理规模、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六、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具体负责本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将排污口设置审批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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